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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膳企業
專注從事藥膳研究、產品開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金華市藥膳學會(英文譯名:Jinhua Society of medicated Diet)。
第二條 金華市藥膳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中醫藥、營養、烹飪等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預防、康復、保健、生產、經營等單位自愿結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市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中醫藥膳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是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發展我市中醫藥膳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增進金華市中醫藥膳各學術團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繼承、弘揚和發展中國傳統的中醫藥膳學科成果,加快中醫藥膳產業化和國際化的進程,促進中醫藥膳服務大眾健康,進入金華市各衛生保健體系,為人類的健康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金華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金華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金華市科學技術協會。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浙江省金華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藥膳食療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和科學考察活動,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系與協作;
(二)編輯出版學術期刊、科學普及期刊和讀物,書籍、信息資料;
(三)開展中醫藥膳知識學習,鼓勵、組織會員努力學習,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會員及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
(四)普及科學知識,捍衛科學尊嚴,抑制偽科學和邪教的侵蝕,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在廣大群眾中進行中醫藥膳學的普及和宣傳,提高廣大群眾的中醫藥膳知識,增強自我保健意識;
(五)加強同省內外學術團體、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和交往,廣泛開展市際間的學術交流;
(六)開展科學技術決策論證,提出決策建議,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職能轉變中委托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七) 開展中醫藥膳、食療繼續教育,鼓勵、組織會員努力學習,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會員及廣大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水平;開發和推廣科技成果,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
(八)評選和獎勵優秀藥膳食療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學普及作品, 培養、發現和推薦人才,獎勵優秀科技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以及在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中醫藥膳食療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活動為會員服務;
(十)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創造條件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和科技實體,不斷增強本會自身實力;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章程,符合下列會員條件者,均可自愿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設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相關專業畢業,在醫療、教學、科研、預防、營養、烹飪、藥物、編輯、出版、組織管理部門工作,已獲取中醫藥師以及相當職稱,在中醫藥膳學領域內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科技工作者;西醫學習中醫人員及其他在中醫藥科技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在中醫藥方面有一技之長,取得相當醫師職稱后,從事中醫藥工作三年以上,成績突出者;熱愛中醫藥事業,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干部、科技實業家、企業家及與中醫藥相關的民營事業單位的中醫藥工作者。
(五)團體會員:與本會專業有關、愿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中醫藥醫療、教育、科研機構與依法登記成立的社團,以及藥膳企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團體會員由單位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推選名譽會長;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大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在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學會活動經費;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七 )熱愛中醫藥膳事業,熱愛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七條 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在本會會長的領導下,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任期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程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確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并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個人和團體會費;
(二)個人或單位、團體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展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五十一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四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五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12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